原告(如果是向仲裁提交,名称改为申请人):xxx,性别,xxx岁,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被告(如果是向仲裁提交,名称改为被申请人): xxxxx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地址:xx省xxx市xxxxxxxx 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xxx 职务:法人
诉讼请求:(例:)
1,裁决被告因没按约定在岗位让劳动者熟悉岗位操作,涉嫌欺诈,变向盘剥工人工资,赔付半月工资xxxx元。
2,裁决被告克扣工人工资和未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半个月及加倍赔偿金xxxx+xxx x 2=xxxxx元。
3,裁决被告给付工人星期天双倍工资(xxxx小时)x xxxx=xxxx元。
4,裁决被告按招工信息工资给付工人工资差价 xxx x xx=xxxxx 元。
5,裁决被告提出做坏多少半成品扣工资无效,并支付当天工资xxxx x 小时=xxxx元。
6,裁决被告补付计件工资差价xxxxxxx x 单价-已发工资= xxx元。
7,裁决因厂方无劳动合同至劳动者主张权益困难,所承担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等,赔偿一个月工资xxxxx元。
8,裁决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xxxxxxxxxxxxx这里写事情经过,有无合同,及事情有关事项xxxxxxxxxxxxxxxx
本人认为(根据上面仲裁请求和起诉请求,各以事实及法律说明):
1,本人是应聘某计件岗位工作,虽没合同,可根据事实口头协议,就相关事项按无合同或协议及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辩护。
在整个工作期间,做的都是于计件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直接影响试用期过后做不出数量。工厂没有给出熟悉岗位的条件。熟悉的时间,变向为盘剥工人工资,即欺诈劳动者。以一个计时工资给付计件工资。
其次,在试用过后,随意延长试用时期。
因此根据劳动法三十二条,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要求厂方赔偿半个月工资,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标准进行经济补偿赔付。即xxxx元。
2,本人临走时,大致计算了工时(附件证据xx),合计xxxx小时,每小时xxx元,总计xxxxx元。如果按厂家扣除一天(x小时),剩下还有xxxxx元,与实际工资相差xx元。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厂方克扣工资和未支付经济补偿,及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及加倍赔偿金法律条款依据,要求厂方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 进行赔付,即xxxx+xxx x 2=xxxx元。
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即试用熟悉期 xx 日为休息日。既然法律没有将试用期排除在用工时间外,因此:需补 xx 日双倍工资。
工资计算按招工信息xxxx元以上/月,每月30天,每星期休息一天,每天 xx 小时。 xxxx÷(30-4)÷ xx =xxx元/小时
计补工资:小时x 工价=xxx元
4,口头协议试用熟悉期为每小时 xx 元,但从事的工作与实际计件岗位无关。总工时为xxx小时,每小时应补:小时工资 – 已发小时工资 = xx元,总计:总工时x补差工资= xxx 元。
5,本人xxx日离厂,在所有时间段,从未收到老板电话,及信息说明做坏了多少半成品。
如果当时说明,本人可以当时当场查证。然,要工资了,厂方才提出做坏了多少产品。从诚信,公正立场上,本人不认此事。
另外,这一天的工资本就没有计算在内。如果扣工资成立的话,这一天的工资,是否也应该给付xxx元。
6,在诚信,公正的立场下,扣工资的一天做的是计件活,并不是所聘岗位工作,给的是计时工资,有失公正。因此按最少以 xx 天计算。第一天不熟悉,按xxxx计数,第二天按xxxx计数,第三天按xxxx计数。合计应补工资:总数 x 单价 – 已发工资= xxx元
7,法不理不清,法不究不严。本来完全可以协商的事情,任凭发展,无视法律。
无劳动合同让劳动者在仲裁院主张权益困难(见仲裁不受理通知书),及主张权益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时间,精力,金钱压力,不应该只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厂方应赔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事物的公正。
最后,仲裁院,法院,是法律执行的见证者和裁决者。本人恳请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还xxx市劳动环境一个公正,公平,和谐的景气!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件1份。证据1,2,企业信息;个人身份证明;xxxxx
原告(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起诉书中所例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注】:1,有人认为这些东西越简单越好,然翁状叔大,该不该嫁的简洁方式,在这个社会里根本就不可行。
2,纠纷起来了,不可能是一种事项伴随着。我们细化分拆,把每一种有利的,有法律依据的,以诉讼请求或仲裁请求,各例出来。让厂家和法官去理会,裁决。总不可能全部推翻,因为没有厂家不违法。
3,原告的耐心,是要钱呢,还是要理,出气。
最终的结局在中国,就算是有法律,书面书写把握得好,法官也不可能一一依你。更何况务工人员一般都是外地人,在任何地方都是排外的。
4,重点是克扣,拖欠工资。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二个不一样的东西。再说是休息天的双倍工资,及其它。
说白了,就是拿法律跟厂家扯。法律有规定全写出来,一事一事细分。最后的裁决就看法官的良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