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生长在田埂、路边、河堤等非林地上杨树19立方米,销赃所得1.8万元,其行为如何定性?
解析:
就本案而言,擅自采伐杨树数量达到19立方米并予出售,数量较大,可能涉嫌盗伐林木、故意毁坏财物、盗窃等三个方面的定性,试分析如下:
一、从盗伐林木罪来看,行为人采伐林木后予以销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伐数量较大,已达到盗伐林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符合盗伐林木罪客观方面表现。但是,盗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集体、他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同时也包括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新的森林法施行后,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于田埂、路边、河堤生长的林木首先要考虑是否属于由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纳入国家规划的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对其采伐是否属于更新性质的采伐?是否经过公路、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那么本案中行为人擅自采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罪。
如果被采伐林木属于村民自主种植,不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则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从侵犯的客体方面来看,仅侵犯了他人林木所有权,未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其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二、从毁坏财物罪来看,行为人的采伐行为虽然对林木造成毁坏,价值也达到了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其采伐林木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毁坏,而是通过采伐毁坏的手段,达到出售获利的目的,其目的行为是非法占有财产所有权。因此,编者认为本案定性为毁坏财物罪不妥当。
三、从盗窃罪来看,行为人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并且变卖木材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性处罚。
如果本案中,行为人擅自采伐的杨树属于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则其行为同时构成盗伐林木罪。对于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的竞合,编者认为盗伐林木罪是特别规定,盗窃罪是普通规定,应当按照盗伐林木罪定性。
论述起来有点绕,法律专业术语也不到位,重点看以下实战结论!!!
结论:
1、本案中,如行为人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生长在田埂、路边、河堤的杨树属于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2、排除上述情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