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争议通常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适用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为劳动仲裁,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劳动仲裁处理完毕后,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法院,法院是两审制即一审二审,公司方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则要看该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则无法上诉,非终局裁决则也可以到法院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两部法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主要的劳动争议类型基本在上述表述中,另外还有医疗保险类的争议、竞业限制类的争议、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争议等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公司的纠纷,后面我的文章会分几期对每一条争议的基本内容进行解释,大家可以多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