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如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呢?法院在裁判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案例一: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与经营的公司存在银行账目往来,为公司经营提供资金,将共同房产用于公司债务抵押等,对于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债务发生于陈春伶、梁英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债务发生时,梁英俊为完美典范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梁英俊与完美典范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陈春伶的银行账户与完美典范公司、梁英俊混用的银行账户及梁英俊、完美典范公司员工的银行账户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陈春伶、梁英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春伶的1801号房屋多次因完美典范公司对外借款而向出借人设立抵押;陈春伶在本案诉讼中亦自认其为了完美典范公司的经营,向完美典范公司不断提供资金等因素,认定可以证明陈春伶参与经营完美典范公司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已生效判决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涉案债务为陈春伶、梁英俊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判决支持美光钻石公司关于要求陈春伶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案例来源】(2021)京民申2339号陈春伶等与美光钻石(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
【裁判规则】
借款买房的债务属于家庭生活需要,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认可借款所购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房所负债务亦应夫妻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夏明珠上诉主张,对于案涉借款的发生并不知晓,也未在案涉借款购买的102房中居住,案涉借款仅为其前妻张哲的个人债务。但是,据以查明的事实可知,张哲与夏明珠离婚时,已经将案涉102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由此,无论借款买房之初夏明珠是否知晓,也无论夏明珠是否使用102房,夏明珠实际已经认可102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亦应当就相应的债务共同承担。
【案例来源】(2021)京01民终933号夏明珠等与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裁判规则】
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父母出资通过借条和转账凭证可认定成立借贷关系,借款购房属于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本案中,因常菊林借款给常轩的行为发生在常轩和陈新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有常轩个人出具借条,但常菊林将借款转入常轩银行账户后,常轩将案涉借款320万元均用于购买涉案房产,且该房产登记在常轩和陈新川名下,两人共同居住,故案涉借款320万元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新川亦负有还款责任。
【案例来源】(2021)京02民终1610号陈新川与常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