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本条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第188条规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三年诉讼时效,其中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则是类似于本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就是四年诉讼时效。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规定,规定了四年的特殊时效。对于技术进出口合同,由于此类案件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合同履行所需期限可能更长,跨越空间也更大,因此案件都比较复杂,涉及标的额也较大,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也规定了四年的诉讼时效。
除了这两类合同,《民法典》合同编中其他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引起的争议,其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最长时效为二十年。此外,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规定,均适用于所有合同纠纷,包括本条规定的两类特殊合同。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