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范围)
2023-02-13890
导言
近年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出现了逐年增加的态势,但由于其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额都比施工合同少很多,致使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关疑难问题也没有得到系统的研究,容易造成此类合同纠纷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广大勘察、设计企业来说,每一笔少付的勘察费、设计费都是企业的损失,特别是因证据不足导致勘察、设计费未被支持的情况,更是教训深刻。
为此,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组成了第十二工作组,对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裁判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一书。在此基础上,第十二工作组成员自2022年1月起在本刊开设“律师说法”专栏,就勘察、设计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撰写文章,以期对广大勘察、设计企业的风险管理有所裨益。今日刊发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副理事长高印立题为《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及风险管理》一文。敬请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可见,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从合同纠纷的角度看,相对于施工合同来说,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要少得多。笔者以北大法宝为数据库来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含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检索到近三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共计约56.3万余件,而近三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共计约8000余件。此外,由于合同本身数额相对较小,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标的额也比施工合同小很多。上述原因导致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有关疑难问题也没有得到系统研究,容易造成此类合同纠纷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逐渐放缓,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也出现了逐年增加的态势。笔者仍以北大法宝为数据库来源进行统计,2012年至2015年的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约2000件,2015年至2018年增长到约5600余件,到近三年则增长至约8000件。由此可见,对于裁判机构及合同当事人而言,总结和研究一套适用于勘察、设计类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十分必要。
为此,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组成了第十二工作组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出版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一书。本文在该成果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进行综述,并对勘察、设计企业的风险管理措施提出建议。
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
实践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效力、价款、质量和勘察、设计周期等方面,以下针对上述争议点分别进行讨论。
合同效力争议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其不但受《民法典》规制,还要受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制。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承包人资质和招标投标的管理要求,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加之工程建设领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多发,从而导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多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也不例外,由于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认定,因此,在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的判断往往是裁判者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勘察、设计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在进行合同效力认定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同性质的认定。例如,需要辨别勘察、设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需要根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来分析设计优化、设计深化的性质,等等。
二是主体资格的认定。例如,概念方案设计与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存在差异;实践中哪些设计业务不需要资质等等。
三是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例如,如何确定勘察、设计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性工作;设计人承包设计工作后又将其中某一阶段进行分包是否合法,等等。
四是其他特殊性。例如,中外合作设计有哪些特殊规定等。
勘察、设计费争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大多因勘察、设计费争议导致,争议原因集中表现为发包人资金不足、项目停建或缓建等。当然,有的争议是因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质量缺陷引起,但该情形相对较少。实践中,勘察、设计费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费用金额认定具有专业性。在合同中途解除或工作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勘察实物工作量的计算还是设计工作量的认定,都会涉及到专业知识。勘察费用涉及实物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不同类型勘察项目技术工作收费的比例确定,以及完成部分技术工作时的费用认定等;设计费用则涉及完成设计阶段及工作量的认定、变更对设计工作的影响,以及变更增加工作量的认定等。
二是费用金额认定具有主观性。除勘察实物工作量容易量化外,勘察技术工作和设计工作,主要都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人工费用。特别是在中途解约或发生变更时,由于没有确定的计算标准,这种人工费用难以准确量化。
三是工作量鉴定宜慎重启动。在没有量化标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即使进行工作量的鉴定,也是由鉴定人根据有关勘察设计文件深度编制规定的定性要求和自身经验进行判断,由此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客观性则相对较弱,容易导致鉴定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如果裁判者(特别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能够通过庭审调查、质证等手段,对设计工作所处阶段、工程量完成比例和设计文件的深度作出认定,就不必进行设计费用的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未必比裁判者的认定准确,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也降低了审理效率。
勘察、设计质量争议
勘察成果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基础条件,设计成果是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因此,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对最终的建设工程质量来说至关重要。一般来说,认定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是勘察外业的原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勘察外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勘察成果质量合格的基础。《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二是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文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是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应当满足发包人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52条和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均对此作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勘察报告与场地实际情况不符,不一定表明该勘察成果质量不合格。这需要从发包人是否存在变更、地质条件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及当前技术手段是否存在局限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基于设计过程的交互性特征,如果设计成果没有违反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仅因对设计美感、功能定位等不同理解认为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也不一定会得到支持。当然,发包人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勘察、设计周期争议
实践中,因勘察、设计周期引发的纠纷较少。多数情况下,勘察、设计周期争议伴随勘察、设计费纠纷产生,通常是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或设计人主张价款的一种对抗手段。
虽然发包人举证证明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周期较为容易,但裁判者应当清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受到发包人工作的制约。一般来说,实施勘察活动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明确的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开展勘察工作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和进场通道;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的资料、图纸等。进行设计工作需具备的条件则主要包括设计任务书、必要的基础文件、技术资料和图纸等。
如果因上述条件不具备而导致勘察、设计周期延误的,勘察人、设计人不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因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履行迟延,从而导致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性较强,队伍建设和人员构成多以技术人员为主,管理者也大多是从基层工作中成长起来的技术干部。总体来看,他们更加重视经营效益和技术成果,加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勘察设计企业难免存在法律风险管控不足的问题。
随着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及结算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管理措施:
一是重视对工程项目和发包人的背景调查。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起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工程项目停建、缓建及发包人资金、信用问题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之初,对工程项目情况及发包人资信的调查就很有必要。
二是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应当熟悉国家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要求,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不断跟踪、更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不但要避免自身出现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项目的情况,也不能实施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以免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经营活动。
三是细化合同内容。合同价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实践中,许多勘察、设计合同仅约定了合同总价。一旦出现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实际工作量的价款就难以确定,从而给当事人带来风险。因此,建议勘察、设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对具体的实物工作、技术工作或各个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价款进行细化约定。同时,对发包人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要约定具体的费用计算方法,以作为勘察、设计企业主张增加变更价款的依据。
四是提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在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裁判者不是合同的参与者,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在于当事人的证据。因此,勘察、设计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有利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比如,在勘察、设计成果交付时,最好要求发包人的有权代表进行签字确认,至少也要保留好相关寄送、发送文件的证据;在发包人出现未按期提交基础资料或未按约付款时,应当及时发送催告通知,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出现发包人变更事由时,及时请其确认变更的责任归属和费用,并保留书面证据。上述证据既包括纸质材料,也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五是规范管理流程,强化法律培训。企业管理的流程化、规范化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勘察、设计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从合同签订、履行到结算的完整管理流程。同时,强化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将人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融入到管理流程的贯彻中,让管理流程“活”起来,让其真正成为防范法律风险的坚强壁垒。
结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合同效力、价款、质量和勘察、设计周期等几个方面。对这些争议点有关裁判规则的了解、掌握,可以对裁判结果作出预判。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在上述预判的基础上,梳理企业管理流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合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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