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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钢琴家嫖娼被警方通报着实惊掉了不少人的下巴,也让很多人认识了圈子里有这么一个人。当然,也有人赞叹首都人民和公仆简直不要太赞:管你什么角,只要触犯法律,统统带走。
据统计,从2014年开始,李代沫、张元、宁财神、张耀扬、高虎、尹相杰、王学兵、张博、黄海波和王全安等,均遭北京朝阳群众举报,后被警方查处。
这是“好事者”做的图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或者涨涨“没用的见识”:
说回嫖娼,不禁想起上学时我们的女普法老师,曾在在课堂上跟我们讲起在瑞典卖淫是合法的,嫖娼自然算不上什么事。当时一众同学都被“震撼”到了,怎么皮肉生意在有些国家也可以单纯地被看作生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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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嫖娼的法律责任,为什么要说卖淫呢?
因为两者是同时存在的,但由于明星效应,大家可能更关注当事者将要承担的责任,都知道钢琴家姓李,却很少有人知道卖淫者姓陈。
既然同等存在,那面临的处罚是否应当相同?
在我国,卖淫和嫖娼均属于违法(不是犯罪)行为,涉事双方都要被处罚。一般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那卖淫和嫖娼是否会转为刑事案件?
当然会有的,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1.嫖宿幼女。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传染疾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说完嫖娼再说卖淫,如果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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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古代嫖娼不违法但通奸违法,而现代却是嫖娼违法而通奸不违法。这个不一定对,但乍一看确实是这么回事。
从商朝到明朝,嫖娼不犯法,作为税收对象,持证上岗,尤其是明朝。但到了清朝,就得分情况了。时代在变化也在进步,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最具文明的,可通奸反倒被默许,不知道是不是讽刺。
但无论如何,嫖娼卖淫是绝不被法律及道德所允许的,不论是公众人物还是凡夫俗子,都应该崇德守法洁身自好,这样才能对得起爱你的人!
最后再次感谢娱乐圈经常走在普法第一线,这次让我们知道:一般的嫖娼和卖淫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