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不动产是不存在出质的提法的,因为无法作为质押物进行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动产质权设立的方式还是比较便捷,双方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后,出质人一方直接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即可。但质权的设立有一个对质权人不利的方面就是质权人对质押物是有保管义务的。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质权人在整个质押期间对质押物保管不善,把质押物搞丢了,这个质押物不但没起到对债务担保的作用,反而需要赔偿质押物的损失,这就得不偿失啦。
另一种形式的质押是权利质押,根据《民法典》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本身类似收益权或受益权转移担保,因为上面的汇票、仓单也好还是基金份额也好,本身就是财产权利固化后的一种表型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像有形物例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只需交付转移,质权就设立了,而像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因为非债权形式同时无法通过纸质固化的权利类型,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