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来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的程序性权益与实体性权益。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律师才能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进行辩护。尽管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但是辩护的权限及辩护能力不能与辩护律师来相提并论。
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误区。
有的人聘请辩护人的目的是为了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减轻处罚。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近亲属有这样的想法是应当的。但是如果聘请辩护律师仅仅是这些目的是不正确的。
因为辩护律师作用是从程序方面及实体方面全面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材料。
委托人的误区仅仅限于实体方面,并且还仅仅要求达到的效果。这在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规范中,辩护律师也不能向客户做出的保证的。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时,他们相信关系,认为有关系的律师可能能达到委托人要求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那些所谓关系的行为,可能是犯罪的行为,国家是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三、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辩护的有那些方面?
a.实体方面的辩护。
1.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
2、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3、犯罪量刑情节的辩护。法定情节的辩护,酌定情节的辩护。
b.程序性的辩护。
1.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辩护。
2.办案期限的辩护。
3.是否保证诉讼权利的辩护。
4.证据合法性的辩护。
四、辩护律师值得探讨是否符合辩护内容的“认罪认罚”。
我觉得辩护律师不应当提出“认罪认罚”的观点。辩护律师不能做第二公诉人的角色。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违辩护律师的职责,也违背职业伦理。
“认罪认罚”的观点应当由检察院提出,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能。并且公诉机关在公诉书中已经提出来了。
五、国家法治环境非常好,给予辩护律师广泛的发展空间。
国家对于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营造非常好的法治环境。这就造就了律师依法辩护的空间。
让律师感觉到只有依法辩护才会有用;而依靠歪门邪道来辩护的没有了市场、也没有了效果,引导辩护律师在正道上越走越远。让依法辩护的律师有了辩护的信心。
以上是有关辩护律师作用的话题。只是粗略普及一下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