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轻人对于先买房再结婚还是先结婚再买房会比较纠结。有些在恋爱期间会为了结婚就商量买房,有些在婚前可能已经购买了房产,也有些家庭会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资助子女购买房产。房产权属如何安排是婚恋家庭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安排不当可能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文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归纳了婚前购房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责声明:因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本文仅供参考且不承担任何人依据此行事而产生的任何后果)。
婚前购房
婚前购房出资 |
产证登记人 |
房产权属 |
A出资全款 |
产证登记人为A |
A个人财产 |
A出资首付 |
产证登记人为A,且A婚前还清贷款 |
A个人财产 |
产证登记人为A,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个人财产,但A和B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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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登记人为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B个人财产,但A和B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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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登记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B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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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共同出资首付 |
产证登记人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B共同财产 |
产证登记人为A,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个人财产,但A和B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B个人出资部分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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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登记人为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B个人财产,但A和B共同偿还的贷款和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A个人出资部分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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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或B出资全款 |
产证登记人为A和B |
AB共同财产 |
A出资全款 |
婚前:产证登记人为A 婚后:产证登记人变更为A和B |
AB共同财产 |
A父母出资全款 |
产证登记人为A |
A个人财产 |
A父母出资首付 |
产证登记人为A,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个人财产,但是对A和B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当对B作出补偿 |
产证登记人为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B共同财产,除非A父母明确表示赠与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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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父母出资首付 |
产证登记人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B共同财产 |
AB父母出资首付 |
产证登记人为A和B,或者产证登记人为A或B且A和B婚后共同还贷 |
AB共同财产,AB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各方子女的赠与 |
上述情况不包括有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如果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对房产权属作出了特定安排,那么将以约定为准。此外,不少法院判决案例显示,在父母出资购房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子女向父母的借款。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该借款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借款则被视为该方个人债务。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