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想从公司离职时,总是绞尽脑汁地想出一个公司无法拒绝的离职理由,但当你把这个理由讲给HR听时,又往往被HR无情地“驳回”。还信誓旦旦地告诉你,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职理由,所以公司拒绝你离职。
那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员工的离职理由呢?
有,当然有,这一点HR绝对没有骗你。
结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工人不给配发安全帽、程序员不能配发电脑怎么干;
(2)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不按时、不足额发放工资都属于“未按约定”;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包括养老、医疗、工作、生育、失业五险,一个都不能少;
(4)规章制度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还有什么好谈的,走人;
(5)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签了字也无妨,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6)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免责夺权,没什么好说的,盘他;
(7)因第(1)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你就是“自由人”了,当然说走就走;
(8)使用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同样是违法,我不光要走人,我还要报警;
(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都这样了还不走人,神仙也救不了你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理由——兜个底而已,年轻人不要太较真儿。
但如果恰巧你所就职的单位是一家模范单位,不仅没有上述的所有行为,而且福利还特别好,零售小吃随便拿,逢年过节发礼品,生日还给开party,就连加班都是依法给付加班费。(Ps:如果哪个网友的公司是这样的,可以统统介绍给云志,我来者不拒,随时有空。)
找不到理由,怎么办?
但你单纯地就想离职,是不是就找不到理由了呢?
不过先等一等,有没有发现这些离职的理由有些许的问题——不是理由本身有问题,而是把这些理由作为离职的唯一启动项有问题。
如果你把法律条文看全了、看明白了,问题也就出现了。
这些情形是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前预告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今天提了这些理由,劳动者明天就可以不来上班;甚至对于第(8)、(9)两项,劳动者提出之后当即就可以走人了。
那为什么HR还要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提出离职申请呢?
因为此时劳动者离职的依据不再是以上10点,而是另有乾坤,我称之为“30天无理由辞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用的是“通知”而不是“申请”或“请求”,因此用人单位所称的“离职申请”无非是抬高自己身价、混淆劳动者视听的方式而已,让你以为离职必须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同意的前提就是你有一个合理的离职理由。
而事实上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即通常所说的辞职——除发生第一节所列明的10种情形之外,只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关键词是“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而试用期辞职,只需提前3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仅缩短了时间,还免去了书面形式,依然是通知即可。要辞职理由吗?不存在的。
既然有法律的明确规定,HR为什么还要执着地问个为什么呢?
因为HR想通过这种方式挽留你。
如果你提离职,HR连原因都不问,迅速签盖了《离职证明》,甚至还要开瓶香槟庆祝一下的时候,那表示你对公司一点用处都没有,这时才是应该担心的。
用人单位每一名员工的离职再重新招聘,都意味着要付出成本,而HR为了节约公司的这个成本,自然要努力挽留一下离职员工;甚至有时为了顾及双方的面子,也总要说一套挽留的托词。
但如果你真的去意已决,写一份辞职报告,打出来签个字交给HR,或者通过邮件发送HR,至多30天,你就可以潇洒地离职了。至于离职理由嘛,顾及双方的情面还是写一下的,不如就写“家里母猪生了,需要伺候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