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2023-02-14830
本市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尽管这三项待遇标准每年都有调整,但是很多人对什么是工伤保险三项待遇并不了解。
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前者分为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1-4级)和生活护理费)、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后者分为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5-6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本次调整的三项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待遇一:伤残津贴
本次调整的第一项伤残津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人员按月支付的津贴,适用于被鉴定为工伤一至六级的劳动者。
其中工伤一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且应当满足难以安排工作的条件;被鉴定为工伤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伤残津贴。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
对于伤残津贴的标准,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计发基数按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伤残津贴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待遇二:生活护理费
本次调整的第二项生活护理费是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其中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如果工伤职工五项均需护理的,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的,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只有一项需要护理的,属于部分护理依赖。
至于尚未经评定伤残等级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实践中,用人单位请自己员工从事护理的,一般不产生费用,如果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给担任护理工作的员工;请工伤人员家属的,与工伤职工协商约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请医院护理人员的,按医院规定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用标准可参考《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一般住院治疗的,可依据住院期间支付的护工费凭证确定;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以诊断记录、医院出具的证明等确定。但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待遇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次调整的第三项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是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除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外,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即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为876680元。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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