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是承包人根据定制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和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为定制人加工特定产品,定制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定制人支付的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
在实践中,由于工作成果是否实际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货款,双方往往会发生纠纷。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加工合同纠纷的操作经验,并分别从原告和被告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二、原告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原告还需准备定制合同、设计说明、原材料提供证明等材料。
三、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进行抗辩
被告可以从双方之间是加工合同关系,而不是定作合同关系。被告也可以从原告没有交付定制结果,而不是不愿履行支付义务。
四、定作合同纠纷司法裁判观点
1、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
法院一般认为,虽然定作合同和加工合同属于合同,但有明显差异。定作合同中的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定作人应当负责提供加工合同中的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五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包人应当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制人更换、更换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者不需要修理的零件。
2、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2和783条的规定,履行定作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合同中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补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补充。仍不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包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已交付部分工作成果的价格,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此外,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保留或者拒绝支付完成的工作成果。
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定作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