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7年3月21日,吴女士与魏某经一房产经纪公司居间签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女士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魏某,同时魏某交付首付106万元,剩余10万房款于产权转移当日给付吴女士,期限定为产权证下达15日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同时房主应在开发商交房两个工作日前将该房交付魏某,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魏某称在涉案楼房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后,多次催促吴女士办理,但吴女士以购房合同原件丢失等为由拖延,导致自己迟迟不能过户,现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首付款、服务评估费、违约金等诉求。
吴女士不同意原告诉求,首先因开发商原因,本应在2018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延迟到2019年12月31日才实际交付,并且自己在实际接收房屋当日,就已经交付给魏某了。
另外,自己虽不慎将涉案房屋合同丢失,但是期间一直积极配合魏某办理房产证等手续,不存在故意拖延的问题。现在一切手续办妥,就等着房产中心下发房产证了,魏某无权解除合同。
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吴女士找到恒略律所,望帮助自己维权。王冉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进行细致沟通,迅速确定案件焦点,并辅助当事人搜集房屋买卖合同、与开发商签署逾期交房补偿确认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等重要证据。
王律师主张房屋已交付于买房,且房产证手续已办理完结,买房主张卖房违约、解除合同等诉求,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且商品房基本功能是供买受人居住、使用,而非炒作、投机商品;买方购买房屋根本目的是占有、使用,卖方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影响买方行使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涉案合同继续履行条件已经成就,买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其约定内容较为全面,且合法合规,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在新政策出台前签署,但结合法不溯既往、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仍旧有效。
结合实际情况,涉案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已然成就,所以买卖双方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宜。提示大家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还要考虑全面、周到,必要时可找到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