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关注过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例❓ 小编最近偶然翻开到以前关于儿童猥亵的案例,里面的内容简直触目惊心,让人愤恨痛心。
2009年河南某地,在9月18日凌晨,一名叫做吕善交翻墙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之后又在2009年10月29日凌晨,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持刀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时,遭到了吕善交的掐颈、打耳光,并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而后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强奸作案13起,既遂9起,强奸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简直是可恶至极❗
最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犯吕善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看完上面这个案例,大家知道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吗❓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包括四个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那怎样认定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呢❓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首先,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最后便是猥亵儿童罪的处罚呢,你知道吗❓
犯猥亵儿童罪的,是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最后小编希望每一个小孩子都能幸福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