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称极刑。在法制建设尚不完全的古代就已经存在了,因此,对于各国而言,死刑的历史都是十分悠久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当时法律建设的不完善,死刑在古代被普遍使用,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还有不同的死刑执行方法。如:烤刑、五马分尸、坑杀、绞刑等等。不知古人为了显示他们对于各种罪行的厌恶程度,还设计出多少死刑执行方法。
死刑,在我国通常用于惩罚罪大恶极的、严重危害他人以及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而死刑并非只有立刻枪毙这一种情况。
死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该条只适用于有重大犯罪的情况,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连续以残忍手段杀害多人,就可能会被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
第二种方式就是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其实在我国古代就有类似的例子——“斩监候”。那么这种情况适用在现在的什么场景呢?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
2019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了高捷(化名)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高捷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法院要对高捷作出如上判决呢?高捷原为某派出所的干警,1995年左右被辞退,辞退以后,这位以前身穿警察制服的人纠集一帮同伙,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所谓的“江湖地位”逐渐发展成为恶势力团伙。
他们做了什么事呢?以高捷为首的犯罪分子,长期盘踞在龙华一带,利用自身的黑恶势力地位,长期以来一直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打架斗殴等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你能想到的所有有关黑势力的罪恶之事,他们几乎都会做。
这样一来,他们长期为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犯下命案一宗,其他案件三十五宗,法院依法判决其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使用死缓首先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是罪该处死;而这就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不应处理死刑,如:仅仅是偷盗,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社会危险事件的发生,那么就罪不当死,就没有判死缓的情况发生。
第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而这就是我们区分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从审判实践来看的话,如果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自首或者立功的表现,民愤不是大到出门就有可能被追着打的地步,是可以酌情考虑死缓的。除此以外,还有罪行相对较轻的或者是案件中被害人有明显过失,引起犯罪分子激愤所杀的。
那么问题来了,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是把犯人关在监狱里关两年,然后再执行死刑吗?
其实并非这样,我们对于死缓有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那么有人会问,哪里会有犯罪分子明知自己有机会可以再活一次,却放弃这次机会在狱中故意犯罪呢?其实是有这种情况发生的。
2013年4月25日,南京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吉某鹏持刀将妻子捅死,全身共计六十余处伤口,其妻子因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吉某鹏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吉某鹏已经被判处死缓了,可是在狱中他 又 故意伤害五人,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也就是说,他在缓刑两年期间又故意犯罪了,如果情况属实,那么最高法很可能会同意对吉某鹏的死刑执行决定。(2007年至2016年5月27日,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书,驳回率1.6%)
在对死缓的处理方法中,我们提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许又有人会问了,减刑有条件吗?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了几个减刑条件,你可以揭发重大犯罪活动,但除非你和你的狱友准备逃出监狱,或者有人来劫狱,基本上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或者你是学识渊博的人,你在突然发明创造了某件东西,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减刑。
前两条较难实现,你也可以在狱中生活时舍己救人,在抵抗自然灾害中有突出表现的,也可以减刑。但所有一切必须是“经查属实”的,否则,你自己策划或者伪造的对你只有弊端没有好处。
作为一名守法公民,希望我们都能支持社会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作为社会和家庭的一份子,我们多怀感恩之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日子也就会越过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