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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1450
本案是一起家庭关系时间跨度大,涉及二婚、夫妻共有财产、法定继承人身份确认等具有普遍性法律问题的析产与继承相互交织的房产继承案件。本案的被继承人在1964年之前有过一次婚姻,且生育有一子,后离婚,婚生子随前妻改嫁,其与本案原告结婚共居至逝世,期间婚生一子一女,原告现年80岁高龄,请求分割继承案涉房产,案涉继承人有婚生子女二人,亡夫前婚生子一人。
在本案中,厘清案涉房产的产权、案涉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并疏导老人的思想意识、调和各法定继承人的意见和方案成为本案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本案的调解过程,充分调动了调解员的知识储备与技巧运用,包括法律、心理、伦理等各方面;同时,通过本案的顺利调解,定分止争、息诉结案、案结事了,促进了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以及对于心理和情理的建设与明晰,有效地促进和实现了四个家庭的和睦,更是为原告在80岁后的晚年生活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友善与安居生活环境,而且拉近了兄弟亲情。
析产与继承案件,不是一个家庭的事,往往涉及多个家庭。该类案件所涉案情及相关问题,在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尤其随着时下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此类复杂析产、继承案件也将会长期存在,值得在诉源治理等方面全方位研究与思考。
【案情简介】
本案的原告是李某某,1938年出生,诉讼时年过80岁,除了腿脚有点不好外,精神状态和心理状态都很好,亲自到庭参加诉前调解,自述有保姆照顾起居,两位子女都很孝顺,并亲自书写了一份关于亡夫张某某名下房产的分配说明,大意是该案涉房产由其本人继承,百年后由两子女平均分配,为家庭和睦,不得争议,提交给调解庭,意欲根据自书的房产分配说明进行案涉房产的分割与继承。
本案的原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张某某于1964年02月结婚,提供了结婚证,一直共同生活到被继承人去世。李某某与张某某二人生育有一子张男、一女张女,即本案被告。起诉书与一般起诉书基本雷同,但是调解员发现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存在疑点。经询问,原告自述该起诉状是请人代书,期间修改过两次后提交立案,二子女为如何分配继承提出过意见,二子女现表示自愿接受母亲的继承安排。
在调解期间,经调查得知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生活多年以后发现被继承人多年间向一个账户汇款,得知被继承人此前有过一次婚姻,与其前妻孙某某生育有一子张生,并根据约定向其前妻汇款支付张生的抚养费。被继承人生前找到了张生,并让张生与李某某及其二子女相认,且因病住院期间,张生多次来照护。
本案涉及的待析产、继承的房产系原告与被继承人于1998年06月预付购房款,1999年10月签署《北京某大厦售房契约》,2001年02月领取《房屋产权证》,确是夫妻共有财产,该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2号楼,本案争议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张某某于2017年05月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继承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是本案原告和二被告,还应有张生。
原告李某某最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2号楼房产。经释明各方诉讼权利与义务、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原被告共同决定追加张生参与到本案的房产继承处理,且原告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
【调解经过及结果】
特邀调解员张华东接到该法定继承案件的北京朝阳法院指派调解工作后,详细研读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预交的涉案证据,以及立案时法官备注的双方当事人无实质争议等案情,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本案争议完全符合调解的基础条件,表面看案件材料与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就根据预设的工作计划与流程,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核对信息并提示举证和到庭注意事项,通知原被告双方准备好证据材料原件,安排调解庭,预约双方择日到庭核对身份与证据,进行当面调解。
本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与释明,期间先后安排三次面对面调解庭和两次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而且还经历了原告追加诉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到庭调解时,特约调解员在核对原、被告身份信息后,正常调查了解继承标的物、法定继承人等相关案情时,在记录当事人的居住信息时发现诉讼材料中的一个细节,原告的起诉书是代书的,由原告签的名,但诉状中有两处“三被告”的表述,处于职业敏感性与文书严谨性,特邀调解员就婉转的设计几个问题以调查起诉状中列明两位被告与“三被告”是否属笔误的情况。经过与原、被告等三人的几轮沟通后,基本确认本案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没有列明。
在情、理、法与诉讼风险告知的前提下,经与原告和被告充分释明如此进行下去可能会出现的隐瞒证据责任、虚假诉讼后果等客观推定情形,当事人自述本案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年轻时有过一次短暂婚姻,曾生育一子,现年63岁了,但是近60年双方之间没有来往。原告是在与被继承人婚后生活多年以后发现被继承人多年间向一个账户汇款,才得知被继承人此前有过这段婚姻,且已与其前妻孙某某生育有一子张生,婚后根据离婚时约定向其前妻汇款支付张生的抚养费。只是被继承人在去世前托人找到了前妻生子张生,并让张生与李某某及其二子女相认,且因病住院期间,张生多次来照护,一并处理了被继承人的后事。只因60多年没有往来、没有感情,也觉得张生是外人,无权继承她夫妻财产。
特邀调解员对当事人的情感认知和价值考量表示理解,对其进行了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解读,规劝他们在本案中就张某某遗产继承事宜应当妥善处理被继承人与其前妻之婚生子张生的法定继承权问题,否则该案的调解以及将来的诉讼均将无法正常进行,并涉嫌违法。原、被告经过当庭商议,对调解员表示深切感谢,并申请延期调解,自行庭外找张生先行私下协商遗产继承问题。
经过特约调解员近一周时间的问题答疑与协调工作,原告与二被告和张生应约到庭,并依法追加张生为本案被告,调解员在四方之间开展面对面的调解工作。在本次调解期间就张生的身份及其与张某某的血缘关系等事实与证据进行了重点核实,并就遗产的范围及本案诉争的房产的继承分配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调解员采取做一步、看两步的工作方法,让当事人四方充分理解在80岁高龄的老母亲心中家庭和睦的重要意义,以及60多岁的同父异母的大哥对该笔意外之财的价值判断,并就老人继承房产在百年之后的处理做出合理推论,以期让这个继承案能够一次性的在这四位法定继承人之间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当事人再次申请了延期调解,承诺再好好思考一下继承方式后答复调解员。经过数天不间断的咨询与解答,原告主动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与三被告就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产的分割与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有了初步调解方案。
在特邀调解员组织的第三次面对面调解庭,原告与被告张男、张女和被告张生一起到庭,就案涉房产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进行面对面协商,并提出了与前两次不同的房产分配方案,经当庭充分协商与调解后达成以下共识:1、原告李某某享有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其余50%份额由原告李某某、被告张男、被告张女、被告张生四份平均继承,即每人继承50%房屋产权的25%份额;2、原告李某某享有的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屋产权的62.5%份额自愿赠予被告张男、张女,由被告张男与被告张女各享有涉案房屋产权62.5%份额的50%;3、原告与被告于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对张生放弃继承张某某的其他遗产以及各方之间无其他争议等事项记录在案,以避免后期因为继承与该房产再生争议。
最终调解协议的主文是,该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2号楼房产以原告李某某放弃所有权、被告张男享有43.75%产权、被告张女享有43.75%产权、被告张生继承12.5%产权的调解息诉方式做出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产权分配,各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签收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结事了。
【调解员体会】
由此案,提醒各类调解员在处理涉家庭案件,尤其继承案件时,不但要审查表面的亲属关系、死亡事实、遗产情况,还要有意审查案涉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及生育情况,尤其是计划生育之前的婚姻家庭情况、多次婚育情况。特邀调解员在办理本案继承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了以下几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技术:
1、利用诉讼风险,澄清案件当事人
继承类案件最忌讳是遗漏继承人。在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与案涉财产等事实调查中,觉察到当事人有所隐瞒时,及时用一定的沟通方式、调解与取证技巧,探寻当事人初主张背后的原因,从法理、情理、诉讼风险等多角度释明与规劝,让当事人自觉披露案涉人物关系与事实真相,并自动履行法律诉讼义务和举证、质证责任,从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规避调解风险、诉讼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2、利用情感因素,化解心理隔阂
在本案中,对于案涉房产的法定继承人的寻找与追加,特邀调解员是懂动了情的,希望在天之灵的被继承人张某某能理解本案的法理、情理与调解员的心意。无论是基于物权持有,还是基于生活现实,本案初始的原、被告双方都有充分的情理不提及本案后追加的近60余年没联系且对家庭财产没贡献的被告张生。退一步讲,如果特邀调解员张华东不是在民事起诉状中发现两处“三被告”的探疑,本案就可能在没有后来被告张生的参与下,就基于现有查明的各类证据“合理合法”地处理了该案涉房产的分割与继承,或许以后也不可能会发生60多岁的张生起诉主张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纠纷。但是,原告与其两子女能心安吗?而本案以这样的方式结案息诉,一定是合法的,也一定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3、充分释明法律关系,鼓励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
调解工作,更多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在情理范围内进行充分的释明与说理。本案中无论是否追加法定继承人张生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或者原告是否改变初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案件当事人前后三次对于案涉房产的不同处理方式,特邀调解员都让各方当事人充分理解并行使自愿、自决权利,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心理变化等进行调解方式的变通、调解笔录的梳理和调解方案的优化,鼓励当事人提出最优解决方案。事实证明,在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的工作原则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实时变通调解方案,很有现实意义。
4、适当容错,避免非必要法律评价
本案的诉讼目的是解决案涉房产的依法分割与继承,无论当事人在立案诉讼之初出于什么因由在诉讼主体中变动民事起诉状并遗漏法定继承人,都不要急于对此进行法律评价,在调解期间的释明与教育比惩罚更能发挥其价值。随着特邀调解员对于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了解,以及对调解进程的有效掌控,有充足的调解技术可以弥补或可能发生的案情变数,并最终促成依法调解结案。在这其中,特邀调解员以情理和法理予以泰然处之,合理引导思想认识,依法疏解心理预期,而不急于对前述遗漏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不急于进行法律责任的评判,对本案的顺利调解并达成一致方案,实现息诉结案,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5、利他思维化解诉源,实现案结事了
在本案中,可以想见初始诉讼的原被告双方的初心并无恶意,且有思想斗争,一方面基于对财产的来源与性质的判断,一方面基于对亲情的呵护与对法律规定的不熟识。但作为专业调解员而言,这都不是基于表象评判案件与处理争议的充分依据,定分止争一定要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理清关系,在此基础上让当事人依法依规行使自决权。特邀调解员在发现问题后,以利他思维分析情理、阐明法理,让当事人认识到相关诉讼风险以及未来的法律风险,自觉纠正错误思维,完善诉讼行为,真正实现依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诉源,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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