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解】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实施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即构成本罪,同时实施这三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
(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在我国进行间谍活动。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3.敌人包括敌对组织。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间谍任务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目标。
5.对于犯间谍罪的处罚,包括:
(1)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释】
1.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2.根据《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反间谍法》所称“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2)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3)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4)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上述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