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还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某时装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年。该公司职工张三在2019年和2020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长达1100小时以上,而公司未曾在生产淡季中安排张三轮休、调休。2020年底,刘某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已经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应当再支付张三加班工资。
该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经过了审批,但没有在淡季安排劳动者轮休调休,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三加班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