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包括三种行为,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危害后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应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危害后果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应的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
新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第1条第1-3项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三)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这三种类型的药品,如果没有相应批准生产文件,直接推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界定
新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解释
从新司法解释第7条来看,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并不需要数额标准。但是,从第8条来看,数额会影响量刑,在存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要在3到7年有期徒刑量刑,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下,则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按照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药品类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在10万到50万元,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在5年到15年有期徒刑量刑。同一数额对应的量刑显然比妨害药品管理罪高。
假如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是没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那么,不仅不能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甚至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此时,如果去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如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按照5年到15年有期徒刑量刑,轻罪不认为犯罪,重罪却认为要处罚,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使认定为“情节严重”,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没有司法解释的依据了。
对于经营数额在50万以下,但是没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不仅不能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甚至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如适用非法经营罪,最多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面临同样的问题。
(四)法益保护目的
以往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思维是,你没有相应证书,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证无证成为有罪无罪的决定性标准。这也是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的原因之一。市场领域的一些行业可能需要办理经营证书,但刑法不是对所有的无证经营都进行刑事处罚。王力军等非法经营案无罪处理,表明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无证经营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制药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也是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也会扰乱药品的市场管理秩序,但是,相比于非法经营罪,刑法提高了入罪门槛,还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刑事处罚,更重要的目的是防止药品进入市场后,危害人体健康。
如果刑法仍然想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无证经营行为,没必要将该行为列入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行为中,那么,只要是无证经营,这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实际上,即使有经营许可证,但如果出售的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仍然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有证无证不再是药品经营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
六、结语
新司法解释的修订,删除药品类非法经营罪条款,司法机关继续适用药品类非法经营罪失去了司法解释的依据。从构成要件、法益保护目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进行解释,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已纳入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范围,不再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行为人销售的药品来源于正规企业,只是没有经营许可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按照行政处罚来处理。行为人无证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这些药品而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如没有危害人体健康,同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