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处罚标准(诬告陷害罪案例及分析)
2020-12-121060
“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笔者日前注意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新增诬告陷害纪法责任提示。
覆盖中央、省、市、县四级纪检监察机关的12388举报网站,是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服务广大群众的窗口,是受理群众举报、开展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教育引导举报人如实客观反映问题、加强对诬告陷害应当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宣传十分必要。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会同信息中心从今年8月底至9月中旬,对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开展功能升级,增加诬告陷害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提示功能。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网站该项功能升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2388举报网站上还增加“典型案例”栏目,发布了5起已查处的涉及诬告陷害的典型案例。后续,各地还将陆续补充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
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既违纪也违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对诬告陷害他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党员,某乡政府干部。
2017年3月以来,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意图对杜某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受到党纪追究。
报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指定该县纪委监委对李某涉嫌诬告陷害开展核查。经查,李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并存在主观恶意,致使被举报人一度被调离工作岗位,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已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2019年3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
张某,党员,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
2013年12月以来,张某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
经该市纪委监委指定,张某涉嫌诬告陷害一案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办理。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故意捏造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虚假告发,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实既涉嫌违纪,同时也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2019年7月,张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纪法衔接条款,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长,国家某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拥有教育部“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等多个头衔。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举报,举报的时间节点多为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内容多反映A某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论文抄袭等问题,并称A某与多名女学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纪委监委调查,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均不属实。同时,纪委监委在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匿名举报信均系从该高校附近邮局发出,且从举报内容和字迹判断,有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纪委监委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进行技术鉴定后发现,所有匿名举报信均为A某所在实验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为。后经进一步查实,B某因与A某存在学术分歧,且对A某占有大量科研资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实,以匿名虚假举报的方式对A某进行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在监察工作中,这主要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无中生有,捏造或虚构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其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为,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碍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案中,B某在A某获奖公示、提拔推荐等关键时期进行诬告,目的就是为了阻止A某得到奖励、提拔和败坏其名誉。B某的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案例四:
赵某,某村农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犯罪事实,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
经查,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不属实。赵某反映的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意图主要是为发泄私愤,达到使高某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赵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李某克扣、截留其判决执行款。
区纪委对孙某的署名举报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孙某、李某存在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宋某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的问题完全是其个人主观臆断,恶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泄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不满。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诉讼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审判人员,恶意诋毁司法机关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实、意图陷他人于刑事追诉之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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