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辩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侵占所做的准备;
(3)拟用侵占手段。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实施侵占行为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
(4)实施侵占行为的方法、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次数、数额;
(5)被侵占财物的来源、形式、数量;
(6)被侵占财物的用途、去向;
(7)职务侵占行为有无被发现及何时、如何被发现;
(8)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及侵占财物的归还情况;
(9)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证人证言
1、被害单位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等;
(2)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3)单位财产被侵占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特别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
(5)被侵占财产的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2、知情人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财产的手段、方法、主观目;
(2)被侵占财产的数量、来源、去向、归还情况;
(3)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三)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
(1)查获的涉案财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财物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等。
2、书证。包括:
(1)与案件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条、欠条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资金支出的财物账目及银行记录;
(3)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4)犯罪嫌疑人在单位的职务,职务范围、职责内容、操作规程的证明材料;
(5)被害单位的财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鉴定意见
包括:
1、犯罪嫌疑人伪造笔迹的笔迹鉴定;
2、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
3、涉案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等。
(五)辨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六)视听资料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包括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