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依法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起诉人法律文书,其主要作用是初步确定案件性质,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而不涉及定量问题。因此,起诉意见书通常不对案件的量刑提出处理意见,侦查人员一般不宜就从宽的幅度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具体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6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有程度之分,有的彻底一些,有的较为主动,有的明显悔罪,有的认罪供述对查明核心犯罪事实、起获关键证据的帮助极大。由于认罪表现和认罪效果关系到量刑,起诉意见书要在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时作具体区分。
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在正文部分侦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之后,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作为本案的主要量刑情节予以列明,并可笼统建议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一定要注意,侦查机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也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主要观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2017-2020增补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20-521页。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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