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他人不得进行干涉。虽然公民享有变更姓名的权利,但为了便于户籍管理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实务中对于姓名变更的审批也是相当严谨,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在内地更改姓名的条件、限制和方式等信息。
更名的条件
如内地居民未曾在户口簿上登记曾用名,则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要求变更姓名,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内地居民终身可以变更一次姓名,但是正在使用的姓名中出现以下任一特殊情形的,尽管曾经变更姓名,也可以再次申请更名,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 现姓名用字不属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申请变更为规范汉字;
- 收养或解除收养后,申请随收养人姓氏变更姓名或恢复收养前使用的姓名;
- 曾因亲生父母离异变更姓名,现因亲生父母复婚申请恢复原姓名;
- 未成年时父母申请变更姓名,成年后本人申请恢复原姓名;
- 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
-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徒申请变更佛教法名、道教法名,或还俗的僧人、道士、尼姑申请恢复出家前姓名;
- 姓名用字、文字字义或发音存在与习俗相冲突、性别特性误会、粗俗不雅、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侮辱性含义。
更名的限制
内地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变更姓名,但对于符合条件却出现如下情形的申请,户口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姓名:
- 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更名协商不一致的;
-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正在受刑事处罚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更名的方式
内地居民变更姓名需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其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自身的情况提交下列相对应的材料:
- 人口信息变更申请书(属在校学生及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由学校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详见图一);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下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不提供身份证);
- 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适用于收养或解除收养的情形);
- 申请人父母复婚的结婚证(适用于亲生父母复婚的情形);
- 申请人的结婚证及丈夫户口簿,或申请人的离婚证及原姓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适用冠夫姓或去夫姓的情形);
- 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适用因宗教信仰原因变更法名或俗名的情形);
- 未成年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簿,以及《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声明》(适用于未成年人改名的情形);
-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材料。
其中,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且需父母双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实务中亲生父母双方必须到申请现场,并当场签署《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声明》(详见图二)。如申请人父母离异,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是法院调解书又或是法院判决书;如申请人父母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到场的,需提交相应的证件或判决书供核验(如户口簿可以体现前述信息,则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文件)。
姓名变更属于重大的信息变更,变更姓名时,居民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会载明申请人现时的姓名和曾用名,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亦会同步换发。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申请更名时,其父母需要一致同意变更子女姓名,并承诺子女不再变更姓名;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则需要及时更新曾用名名下的出入境证件、驾驶证、银行卡、医保卡、产权证明等证件,避免因更名造成不必要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