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费用列支:已包含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其他直接费中,由承包人支付。
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资料。
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费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资料: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资料。
三、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 条规定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费用列支:建设管理费。
资料:项目法人检测方案及项目法人检测报告。
四、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费用列支: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列支。
资料: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