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性要素——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法的渊源的类别
1、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3)国际法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2)判例法(3)惯例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
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2)政策(3)判例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界说
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将法和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