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司法解释最为重要的内容,便是民间借贷的利率调整。按照新规定,民间借贷不再以原先的24%和36%作为认定标准,统一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必然涉及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昨天看了一下文章评论,不少小伙伴对于该新规定的适用并不是很清楚,今天在这里统一进行说明。
1、新规定2020年8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也就是未起诉的案件),不管借贷发生时间是在新规定出台前,还是规定出台后,一律适用新的规定。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因为那时候尚未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3、已结的案件(主要是指生效案件,包括正在执行的案件)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一般来说,当事人即便以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由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原则也不会以此为由再审。
4、正在审理的案件(2020年8月20日前已起诉的案件,一审或二审)还是适用旧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更改的内容其实并不多,但不管是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相当的重要,建议大家有空还是完整详读新司法解释。但从规定内容来看,总体对于借款人来说是有利的。特别是一些拖着拖着,债权人也怠于诉讼的案件,一下子就减少将近10%的年利息,数额也还是相当的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