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公司单方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继续回公司上班,同时要求支付赔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我们熟知的2N,即每在单位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回到单位上班,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二者择其一,那如果员工两样都要,劳动仲裁会如何裁决?
陈慧2009年6月入职深圳某公共汽车公司从事点钞员工作,2012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7月,公司以陈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理由是陈慧在2019年1月至7月之间累计三次被记大过。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三次被记大过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前陈慧的平均工资为4507.34元每月。
三次被记大过分别为:
1、2019年4月13日恶意涂改、撕毁公司通知、公告文件,记大过处分一次;
2、2019年4月28日对上级进行造谣、诽谤、辱骂、威胁、恐吓,记大过处分一次;
3、先后于2019年7月12、13、15日发生辱骂、威胁、恐吓他人行为,在公司活动中扰乱秩序,影响活动的正常进行,记大过处分一次。
陈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驳回陈慧赔偿金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违法举证违纪事实,辞退违法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公共汽车公司指控陈慧三次严重违规,但其提供的监控视频没有声音,证人证言均有利害关系,不足以证明陈慧的严重违规情形。
故公共汽车公司解除与陈慧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立即恢复。
二审法院:双方缺乏信赖,劳动关系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公共汽车公司虽然提交了调查报告、员工笔录和相关的处理报告,但上述证据均是公司单方制作,陈慧本人不予确认,故法院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故在记大过处罚的行为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对陈惠作出单方辞退的决定,一审认定公司单方辞退属于违法辞退并无不妥。
而且陈惠确实在平常的工作中与同事、领导矛盾较大,在工作中言语上有侮辱主管、领导的行为,在平常工作中有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故法院判定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但陈慧可以另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再审法院: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选择权在员工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选择权在于劳动者。
陈慧坚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虽不同意继续履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陈慧的劳动合同存在客观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
二审仅因公司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不具备客观实际履行的条件不当,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陈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可以看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同时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和赔偿金诉求,劳动仲裁和法院在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后,会优先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继续要求支付赔偿金。
陈慧自2019年7月底申请劳动仲裁,直至2021年5月再审判决,一共21个月多,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但未提供劳动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所致,所以期间的工资损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1个月×4507.34元/月=94654.14元)
陈慧在公司工作10年1个月,如果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5月×4507.34元/月×2=94654.14元。
获得的赔偿是一样的,同时还恢复了劳动关系,这还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的情况下,如果工作年限短,赔偿金很多时候是低于恢复劳动关系的工资损失的。
本文案例人名系化名,欲了解详细案情可前往裁判文书网,搜索案号:(2021)粤民再53号,有劳动争议问题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