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对于被处有期徒刑(不包括缓刑)的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而不进入监狱实际服刑呢?我们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外执行”相关规定,对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注意,这里的词语是“暂予”,意思是“暂时给予监外执行”,而不是一直要监外执行。我们看看有哪些法定情形呢?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保外就医”又称监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身体患有疾病,经有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而且还有严格的条件和流程,比如,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点,是遵循了人道主义并参考各国惯例做出的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怀孕的妇女,由于胎儿是无辜的,需要得到照顾;对于需要哺乳期的妇女及哺乳子女,同样也需要得到照顾,因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一些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官员,有的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糖尿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监外执行,而不实际进入监狱执行。我们从新闻报道中看到,某军中“大老虎”在医院得到宣判的情形,也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其实,上述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罪犯,而不单独针对的是贪污受贿的官员或领导干部。但是,对于因贪污受贿被判刑的官员,因受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在执行监外执行的时候,司法部门特别的谨慎,否则,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争议。
你了解的“监外执行”的情况,与法律规定有何差异吗?欢迎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