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我们主要来讲一下,在法院认可忠诚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忠诚协议应该怎样签,才不会因为约定违反了婚嫁家庭法的规定而导致条款无效。
我们还是以案例来做说明。
注意点一:忠诚协议中最好不要出现“离婚”字样。
案例1:许某和韩某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内容为:“二、关于忠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必须尽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双方均表示,自领取婚姻登记证后,不曾也不会与异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暧昧及嫖娼行为。如有违反,则违反一方无条件与对方离婚,并放弃婚后财产。”
法院确认许×确与其他女性存在暧昧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虽于2013年9月15日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许某又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不应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分析:《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
本案中,法院并没有直接认定忠诚协议无效,而是认为忠诚协议规定的是”离婚时,财产应该如何处理”的内容,那么在双方并没有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就不发生效力。
所以那些不写财产到底如何分配,只笼统的写“如出轨,就净身出户”,那么法院就很可能视为离婚时“净身出户”,因为婚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法院是不支持的(有两种例外情形,这里暂不谈及)。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其效力。
注意点二:设置为夫妻财产约定,更容易获得支持,但是要办理公证。
案例2:2010年9月17日,周某出具《声明》一份,记载:“本人名下所有物品、产业、房屋、全部归温某名下,本人净身出户。”
2010年12月17日,温某、周某达成协议一份,记载:“如双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或与其他异性勾三搭四等行为,经一方发现,经核实问题属实,则房产归无过错方(名下各类财产银行卡、存折、工资卡)。”
法院认定,周某婚后与多名异性在宾馆开房。
法院认为,周某两次为温某书写内容为对婚姻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的声明,现温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周某在诉讼中对声明的效力予以否认。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及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声明”虽为周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分析:按照注意点一的分析,如果只写“净身出户”,法院会倾向认定是一份离婚协议。这个案例不同的地方在于周某出具了两次声明,在第二次协议里,虽然没有提到离婚或净身出户,只约定:房产归无过错方。但是法院在说理中,应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也就是法院认为,即使无关离婚,关于房产的约定也属于赠与行为,在办理房产登记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这也是我们在《夫妻财产协议作出约定,你就能对房屋享有份额吗?》 这篇文章中提到的,光约定了房产归属有没有用?没有用或者说风险很大,这种情况下还要去办理公证。所以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同样最好去办理下公证,以免协议被撤销。
注意点三:忠诚义务尽量具体化。
案例3: 2013年6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婚姻中出现外遇等,过错方自动放弃个人婚前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包括遗产、房产、车辆、其他财物及给付子女抚养费)。
2015年4月16日,原告以被告婚内与一女性亲密暧昧甚至夜不归宿,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否认存在与他人暧昧同居等不忠于婚姻的情况,但自认有“嫖妓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否认存在与其他女性暧昧同居,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虽然被告自认“嫖妓”,其亦属于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但未达到出现外遇、婚内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被告这一过错行为并未足以使上述忠诚协议所设定条件成就。
案例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9月同居,并于2008年9月5日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08年8月25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上诉人婚前有房产一处,被上诉人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
法院认为,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但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案例3中,法院认为嫖妓不属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外遇行为,案例4中,法院认为,和网友聊天及约见网友并未构成忠诚协议约定的背判,所以为尽量获取法院的支持,应尽量列清楚双方应付的忠诚义务。所谓忠诚,双方最在意的莫过于“性”的忠诚,也就是不可以出现婚外性。
百度百科里,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在社会学辞典中,外遇即有发生性交行为。背判放在感情世界里,内容就显得更宽泛了,一夜情、一次嫖娼(只走身不走心)算不算背判?总之,约定的范围应尽可能大一些,具体一些。
注意点四:违反忠实义务责任承担要合理。
案例5:2011年11月15日,张某与仇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一套房产,自愿约定归张某所有,属其个人财产,若双方离婚,上述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还约定: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3.不得有一夜情发生……4.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
法院认为,夫妻可约定房产归属,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某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某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张某诉讼请求中亦未完全按该约定赔偿标准主张权利,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6:2009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们同居),而且由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过错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承担家庭的所有债权债务。二、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约定有效。但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分析:忠诚协议,有的是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有的是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有的二者都有。法院在审理时,会基于公平原则对违约责任进行调整。像案例5,在夫妻双方已经约定了财产归属一方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再去索要巨额精神赔偿金,法院并不会支持或只支持一部分。在案例6中,虽然只是约定了50万的赔偿金,法院还是将其调整至了20万。所以,违约责任并不是约定的越高越好,也要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
注意点五:约定过错方丧失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涉及基本人身权益的,属于无效约定。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并不大。
以下是忠诚协议范本,供各位参考:
夫妻忠诚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为树立优良家风,共同建立一个美满的家庭,双方经过友好沟通,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供遵守:
(一)双方互付忠实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有如下行为:
1.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嫖娼、同居;
2.与异性有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如亲吻,拥抱,爱抚等;
3.与异性同处封闭空间(如宾馆、酒店),无法给予合理解释;
4.网上与异性网友频繁互发私密照片,聊天内容露骨暧昧;
5.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不当行为。
(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过错方同意双方位于 处的共有房产归对方所有,该约定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错方同意给予对方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承认其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事后主张无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忠诚协议是双方的义务,签订后,不仅约束对方,也约束自己。
有句话说的好:管得了他的人,却管不住他的心。
一份协议或许不能必然使婚姻关系牢不可破。
但是,如果两个成年人都决心维护好婚姻,为了加深信任,签了这份协议又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