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一下申请文书要怎么写?根据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的原因以及要证实的案件事实
关于这三点需要明确的是被调取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居住地或住所地等,这是法院调取证据时须了解的基本证据线索。有利于法院迅速有效的调取证据
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一般是指属于何种形式证据,包括伪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调取证据的原因指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须说明是因客观原因而不是主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是指调取证据所需要证明的事实,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所要证明的对象以及在证明上须具有关联性。如果证据证明的事实与行政诉讼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院是没有调取该证据的必要性的。
写完上述内容以后,再在后面写上咱们申请人的签字和日期就行了,对于申请书提交以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主要规定是在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25条中,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