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分了三段:
月息2分及以下的受国家法律保护,月息2分以上到月息3分的,国家法律不保护,但债务人原因履行的也行;月息3分以上的国家法律不保护,就算债务人履行了也可以要回。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8.20日又修正了上述司法解释,新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也就是说现在的利息是最高可以达到LPR的4倍,大约年息15.4%,超过就不保护了。
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如果属于“职业放贷人”,则其放贷行为无效,不用支付利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