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权力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层次省级
行使主体省公安厅承办机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特勤支队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十一)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