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最近被大家广泛关注,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偷逃税,法律又对其如何规定?
偷税行为的总特征在于:“假”。纳税人主要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达到偷漏税的违法目的。
1.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比如开假发票、做假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
2.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
3.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5. 比如阴阳合同,设立阴阳合同,收入少的放在阳合同中,公开并用于纳税,达到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6. 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虛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逃税罪,具体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构成逃税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不起诉案例分析:
一:(琼中检公诉刑不诉[2017]12号)案,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律师辩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行为人实施逃税行为后,主动投案自首,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25号)案,法院审查并退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认定该案张某某构成逃税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现有证据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认识、业务水平和当时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申报文书等情况来看,张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逃避纳税非法获利的目的,缺乏逃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律师辩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非法获利的目的,缺乏逃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对其存疑不诉。
三:(渝足检刑不诉[2017]1号)案,经法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涉案的237份发票由谁开的、发票载明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未查清,不能证明唐某某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重庆市大足县**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律师辩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案件真实性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对其进行不起诉辩护合情合理。
四:(翁检公诉刑不诉[2016]17号)案,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小产权房不是合法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纳税主体,虽然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征税,但考虑到法律缺失未明确提及对“五无工程”或是小产权房归类为纳税对象,目前法律尚未对此类行为作出确定性解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律师辩点:法条中明确规定: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必须满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否则不是逃税罪的主体,本案中,小产权房不是合法存在,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因此不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