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10日前 |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开庭前5日 |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况 |
开庭前3日 |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认等;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在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庭前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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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
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1管辖异议;2回避;3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 |
庭前会议的程序 |
1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2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3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4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
二、开庭审理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一)开庭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二)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被告人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5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6举证质证
(1)询问证人鉴定人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出示宣读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证据在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5调取新证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础。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五)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