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结束时,如何判断检查是否到位?检查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说理式陈述,理清思路。
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如何合法执法的,说清楚自己的检查程序:
1.本次检查实施基本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证出示情况)、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
2.本次检查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的情况;
3.本次检查文书送达情况,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等文书送达时间、《送达回证》签收人的职务姓名等;
4.本次检查保障纳税人权利情况,包括回避制度、出示检查证、检查结果的告知等;
5.本次检查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6. 变更稽查所属期和延长检查时限的,要说明理由;
其次需要证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运用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1.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如甲公司帐外经营,在帐簿上少列收入)
(1)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事实。按照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等基本要素,对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叙述。同时对于行政相对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用手段、造成后果等一般要作出客观评述;
(3)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并指明其证明内容。
如违法事实:
(一)……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3)
(二)……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3)
2.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法律规范,如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客观公正地分析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2)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禁则条文内容,指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
(3)引述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作出公正裁罚。案件定性是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存在争议时,更应对法理详加阐述。
(4)对建议行政处罚的基准适用进行说理。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正等情形的产生。要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若干法定(或酌定)适用情形,详细阐述行政相对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以及法律依据、社会评价、伦理习俗等相关合理因素作出公正裁量。
3.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结论,如果甲公司的行为是偷税,应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
(1)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2)根据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等因素,分别确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等建议。
最后,设计一个表格,核心就是要证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同时要证明我们自己是如何合法作为的。
证明对象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时间 |
取证人 |
程序1 |
1、2、3 |
|||
程序2… |
1、2、3 |
|||
违法事实1 |
1、2、3 |
|||
违法事实2… |
1、2、3 |
证明对象填写证明的案件事实;程序1、违法事实1等的具体内容,可以产生一个链接;证据名称如“1、询问笔录”;证据来源填写证据系从何处取得、由谁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