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群策群力,共同发展
第二条 项目
(一) 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位于 ,面积 ,出租人
3、租赁期限:
4、租赁合同签署人:
(二) 甲乙双方推举 为本店的法定负责人、接受其作为门店法定负责作为门店法定负责人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本门店的法定负责人仅为受托人,门店的盈利和风险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合作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应召开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合伙。
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 乙方以货币出资 元,占合伙总出资的 %;
(二) 乙方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交到指定账户。
(三)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项目中的资产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
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委托甲方全权负责管理本项目。
2、甲乙双方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和亏损先由合伙项目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自店面正式营业开始后按每月营业状况,根据出资比例分配上个月盈利或承担债务。
2、店面营业过程中,出现任何状况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如煤气爆炸、招牌掉落等情况),应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抽取门店每月总利润的 %作为单店风险储备金,待合伙期限届满后,若风险储备金有剩余,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入伙和退伙
(一) 入伙
甲乙双方所持股份可分割转让给第三方,需双方同意,但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受让方负责,因自行转让股份产生的纠纷,与合伙项目无关,并需负连带责任。
(二) 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期内,合伙人退伙,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向对方,并经相对方同意。合伙人不得在合伙事务不利(未盈利状态)时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连续两个季度严重亏损或连续三个季度没有盈余的情况下则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是否退伙。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除名退伙处理:(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被除名退伙,造成合伙项目损失的还须赔偿损失。
4、合伙人退伙结算方式
合伙人退伙按照以下公式结算:退伙金额=退伙人出资额÷总合伙期限×(总合伙期限-已合伙期限)。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担保或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密义务
(一)甲乙应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前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运营流程、产品配方、操作流程、供应商渠道、财务报表,合伙人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
(二)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对各合伙人仍然有效。
第十条 解散与清算
(一)本合伙项目转让或者倒闭,或者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则进入清算程序。
(二)清算后如有剩余,合伙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时合伙项目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合伙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