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招待费
(一)扣除规定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4.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存在风险
1.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归集。
2.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进行申报。
3.筹办期企业未按照规定将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60%比例计入筹办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特殊规定: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
6.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捐赠支出
(一)扣除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存在风险
1.捐赠的范围不合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和扶贫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作为捐赠支出扣除。
2.捐赠的途径不合法。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公益性捐赠才可以税前扣除。
3.扣除资格不合法。只有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支出,才能够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捐赠的凭证不合法。企业在对外实施捐赠时,必须向接受捐赠的部门索要合法有效的凭证,即: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有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5.超限额部分未纳税调增。除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外,捐赠支出(含结转扣除部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四、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扣除规定
1.一般企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保险企业:自2018年度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4.证券、期货、保险代理企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存在风险
1.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其他费用科目。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在税前扣除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4.企业在税前扣除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没有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5.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