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却规定3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一年制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最多应该是2个月。
试用期维权相关规定
劳动者如果遭遇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法取得一致,则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需要谨记一点:赔偿金应具有一定惩罚性,不是补足差额部分,而是试用期满月工资(转正后的正式工资)的全额。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仲裁案例,试用期超期期间劳动者还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按转正工资补足工资。
例如,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5500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2个月,但用人单位却规定了3个月,劳动者在转正之后才提起仲裁的话,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5500*(3-2)=5500元赔偿金+(5500-5000)*(3-2)=500元差额工资。
以上是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容易遇到的权益受损的问题。作为劳动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及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