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日被告人石某发现被害人梁某停在楼梯间的女士摩托车没上锁,于是用接驳电线的方式偷走该摩托车。随即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千余元。2021年5月7日被告人石某趁被害人游某家中无人之际,偷走一辆白色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邓某,公安机关查获后,该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2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盗窃二次、入户盗窃、因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